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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发[2008]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武汉、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0811日起施行。为更好理解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将举办“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培训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详细讲解及操作中的具体实施。

二、培训时间
  2008716日—18日,715日报到。

三、培训地点
  山东省泰安市金山度假村(山东省国税局泰安培训中心)
  泰安市环山路137号(普照寺东200米,路南)

四、参加人员
  事务所所长、业务骨干、培训师资。

五、收费标准
  1、住宿费:每人每天120元。
  2、餐  费:每人每天80元。
  3、培训费:500元(包括师资费、资料费、会议室租赁费、接站费等)。

六、联系人
  1、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王    010  63410059
  侯宏伟  010  63540880(传真)
    
  2、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杨新国  13608923019  0531-85656657 
  0531- 85656651(传真)

  3、泰安市金山度假村
  丁    13853860072    李博  13954800815

七、具体要求

  1、请各地方协会根据名额做好参加培训人员的报名组织工作,不得随意增加人员且认真填写报名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
  2、请各地方协会务必于77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告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凡逾期未上报的地区视为自动放弃。
  3、培训班报到当天(715日),将在火车站、机场接站,需接站的人员,请于710日前将抵达航班、车次电传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联系人。如提前报到,请按所给地址自行前往。返程车(机)票自行解决。
  4、为加强培训班管理,参加培训人员在4人以上(含4人)的地区,要指定一名参训人员负责。
  5、凡已交纳2007年度会费的个人执业会员,且地方协会也已上交中税协的,凭个人交纳会费的原始凭证,免收培训费。
  6、凡参加培训的学员请带会员证或有关培训证书。
  7、凡参加培训班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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