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出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第 三 期(总第九十三期)
二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问题发出联合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组织全体人员逐章逐条进行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和具体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打下扎实基础。
通知中对开展涉税鉴证业务问题进一步作了明确要求。具体内容是:
(一)涉税鉴证业务:
1.注册税务师鉴证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执行。
2.鉴证其它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要严格按省国税、省地税局有关规定办理。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明确的涉税鉴证业务(贯彻行政许可法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凡省局明确为涉税鉴证业务的内容,市州、林区、县税务机关均按涉税鉴证类业务办理),各级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均要积极认真贯彻实施。
(二)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机关出具鉴证证明,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证明,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公开地执业,为国家负责,为企业负责,为单位负责。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四)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以企业自愿为前提,绝不能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税务机关不得指定单位。
(五)凡年检不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六)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部门要共同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证明进行检查对出具虚假证明,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子以警告并处一于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来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各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告。
通知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要严格自律,依法执业,规范执业,严格操守,尽职尽责,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以推进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树立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领导,要认真研究解决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问题,切实履行责任;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总结推广经验,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各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积极支持、扶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