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记者从中税网控股集团举办的“企业并购重组所得税政策问题”研讨会上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完善企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重组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有望放宽。
研讨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官员,中国海油、神华集团、中国五矿、中国惠普、辉瑞制药等大企业财税高管,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专家,围绕如何完善企业重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深入研讨,企业和中介专家提出了完善政策的建议。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总裁王冬生介绍,2009年,为了鼓励、推进企业重组,同时加强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上述文件明确了一般重组和特殊重组分别适用的税收政策和操作办法。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符合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5项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其中,对于股权收购重组,如果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简单地说,就是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企业重组各方在交易时,暂时不确认交易的损失和所得,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将来出售股权时再纳税。
与会专家认为,特殊重组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执行近7年来,减轻了交易各方当期税负,促进了企业重组的开展。但在执行中,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使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问题是特殊重组要求的条件太高,很多重组难以达到。比如,股权收购重组,75%和85%两个比例就把很多重组挡在了税收优惠的门外。同时,由于特殊重组适用递延纳税的政策需要税务机关审核,税企双方对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以及如何证明等问题往往发生分歧,也导致企业申报特殊重组困难重重,久拖不决。
针对这种现状,国务院今年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要求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于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启动了修订工作。
中税网集团董事长徐兆宏认为,在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税收政策过程中,广泛听取企业和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既拉近了政府与企业的距离,加深了行业间的沟通与探讨,也会使政策更加接地气,更容易贯彻执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的调节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