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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桉:借鉴国际经验推进行业立法


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OECD组织2006年、2013年两次发布了税收征管研究报告,分析了日本、韩国的“垄断式”和英国的“开放式”以及美国、澳大利亚介于二者之间的管理模式,指出强化税务中介服务立法、将税务中介服务纳入税务部门专属管理已成为发展趋势。

    美国“安然事件”和欧债危机暴露出会计师混业经营模式存在严重审计风险,因此美国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禁止会计师混业经营,欧盟也出台了相似的法案。对会计师事务所强制性分业经营模式开始成为各国确保审计公信力的重要选择。这些经验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立法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在日本,提供税务服务的专业人士都被称为税理士,只有取得税理士的资格,才能从事税务代理的业务。日本国会早在1951年就通过了税理士法。税理事法对日本整个税理士或者这个行业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监管上,日本主要通过财务省和国税厅以及税理士的行业协会来实现。

    在美国,税务代理非常普遍。税务代理是指纳税人在其他范围内做的咨询工作,税务代理人员包括:注册代理人、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代理没有法规,只有美国财政部出台的230号文进行规范。230号文件把税务代理的具体业务范围、相关涉税事项都规定得比较详细。

    从全世界来看,各国对税务中介的认可度越来越高。所以,我国也应对税务中介加强行业管理,提高法律层次。从国际的趋势来看,管理的模式为混合模式,即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但是我希望今后能够更多凭借市场行为来对涉税服务进行监督,这样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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