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鉴证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不可替代;涉税鉴证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涉税鉴证服务严禁强制代理的通知》(税总函〔2014〕220号,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税务机关、注税行业乃至社会各界的热议,甚至产生了一些误解。比如,有的认为,税务总局专门发文要求对涉税鉴证“严格规范、审查清理”,似乎涉税鉴证出了很大问题,要限制、压缩。这种误解可能导致部分税务机关不敢继续支持注税行业开展涉税鉴证;有的税务师事务所不敢理直气壮地实施涉税鉴证业务;有的纳税人不敢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这不仅会削弱涉税鉴证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也不符合税务总局制发此文件的本意。因此,正确理解和贯彻好文件精神,就成为行业内外亟待回答的问题。
涉税鉴证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
涉税专业服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纳税问题日趋复杂化,税收监管不断加强,涉税专业服务得以蓬勃发展。因此,单靠税务机关来完成日益复杂的税收事宜已不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部分税收监管职能交给市场,是一个明智的、有效的、多赢的选择。
涉税鉴证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中具有重要的社会监督作用。国务院在最近发布的《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提出,“要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这既对税务师事务所等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涉税鉴证是税收征管的重要补充和延伸。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报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4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同时,税收征管法第14条又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23条也明确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综上所述,各省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实际工作需要,规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提供相关的涉税鉴证报告是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14号令要求的,是有上位法依据的。
涉税鉴证在税收征管实际工作中作用明显。据统计,2010年至2012年,注税行业通过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等涉税鉴证服务,调增与调减相抵后,净调增应纳税额分别为160亿元、3201亿元、6002亿元。实践证明,注册税务师行业独立、公正地开展涉税鉴证,既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又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其重要作用不可或缺。
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不可替代
涉税鉴证是注册税务师的专属业务。由于涉税鉴证业务不同于一般的涉税服务,具有认定、证明的特殊法律属性,要求鉴证人更加独立和专业,因此,设置一定的资质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公告同时明确:“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注册税务师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税务总局考试、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税务师事务所是根据税务总局14号令由注册税务师依法设立并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把税务中介列为经济鉴证类组织。这就表明,注册税务师及其税务师事务所是经政府部门和全国人大认可的涉税鉴证专业服务人员和机构。正如财务审计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一样,涉税鉴证业务则是注册税务师的专属业务。
涉税鉴证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通知》的精神实质绝不是要限制、压缩涉税鉴证业务,而是要在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涉税鉴证。国家税务总局支持注税行业在税收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职能作用的政策和决心没有改变。
问题尚存,亟待规范。不可否认,有些执业机构在开展涉税鉴证服务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注税行业应抓紧采取有效措施,如制定区域和项目指导价格、鉴证报告质量标准,建立职业道德和诚信体系,完善自律管理体制和执业准则,加强专业服务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质量检查等。税务机关也应不断加强对涉税鉴证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发展。
深化改革,更需加强。今年4月,国务院进一步要求各部门在一年内完成对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这意味着税务总局在此前公开的87项行政审批事项中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面临取消。这些非行政许可审批大多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准,取消核准势必增加征纳双方的涉税风险。涉税专业化服务组织的介入可有效加强事前、事中的监督。
清理规范是手段,促进发展是目的。税务机关、注税行业和广大纳税人,要正确理解和贯彻《通知》精神,把思想统一到税收征管法、国务院20号文件、总局14号令和王军局长支持注税行业发展“四个一定要”精神上来,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的职能作用,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有效的手段,共同支持和促进涉税鉴证服务大发展和税收事业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