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邹国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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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作为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兴起,已经走过了20年的发展之路。回首这20年的发展,对于税收筹划来说,这路走得并不顺畅。 具体表现为:由于没有建立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论框架,很多人把税收筹划等同于避税、逃税,税收筹划的社会认可度不高、影响力不大。在这种环境下,一些有影响的学术机构、中介机构和企业,也逐渐用税务规划、税务安排取代税收筹划这个词汇。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笔者认为主要是对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停滞不前,长期对一些重要的概念没有形成一种主流观点,导致税收筹划之路越走越窄。为了摆脱这种局面,推动税收筹划向纵深发展,亟须建立税收筹划的理论框架,厘清概念,拓宽税收筹划的发展之路。 清晰界定税收筹划的概念 2000年,《中国税务报》创办了《税收筹划周刊》,使长期不被认可、甚至打压的税收筹划进入公众视野,得到广泛宣传,被外界视为官方允许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信号。 《税收筹划周刊》创刊时,接受了福建社会科学院唐向教授对税收筹划的定义。唐向在《税收筹划周刊》开设了一个名为“筹划讲座”的专栏,较为系统地介绍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唐向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可以说,这是国内学者对税收筹划比较早的定义。 其他一些学者对税收筹划也提出了自己的定义。天津财经大学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主要是税法)和国际公认准则(惯例)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减缓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谋划或安排。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蔡昌认为,税收筹划指的是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知名税务专家高金平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的各种巧妙安排。 在以上人士对税收筹划的定义中,共同点是实施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目的是节税(利益最大化),不同点是对法律遵循的表述区别,有的使用“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的使用“不违反法律、法规”。 这些定义在实践中产生了以下疑问: 首先,把税收筹划的主体限定为纳税人,将征税机关和用税人排除在外,降低了税收筹划的影响力。 现在不少人认为,征税机关也需要开展税收筹划,需要平衡征税收入和征税成本的关系;税收立法需要筹划,要考虑税负轻重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考虑税收调控的利弊平衡;税收的使用也需要筹划。如果把税收筹划的主体仅限定在纳税人,那么称为纳税筹划更加准确。《税收筹划周刊》创办之初就考虑,税收筹划涉及的面如果太窄,会降低税收筹划的影响力,不利于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同和参与。因此选择了税收筹划这个称谓。 税收筹划只有让更广泛的机构和人员参与进来,才能有影响力,才更容易获得认可。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扩大税收筹划的主体范围,使税收筹划向更广的范围拓展。 其次,把税收筹划的目的限定为节税,即减轻税收负担,减少税收成本,容易与避税、偷税的结果混同,既难以获得行政机关的认同,也与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不太相符。 实际上,很多纳税人现在最关注的问题不是税负有多低,而是纳税是否规范、安全,节税是在纳税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的,既趋利又避祸。现在很多中介机构已经把涉税服务的重点转向涉税风险的防范上。因为如果一味强调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往往会使筹划演变为偷税。因此,需要以更宽广的视角重新界定筹划的目的。 再次,“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含义差别太大,应该使用哪种表述需要研究。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要求税收筹划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只要税收筹划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即可。显然,后者的范围比前者要广得多。如果要求税收筹划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大大限制了税收筹划的空间。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税收法律很少的情况下,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研究税收筹划与法律的关系,绝不是咬文嚼字。因为这不仅影响税收筹划可开展的空间,还同税收筹划的法律救济息息相关。 强化税收筹划法律救济的研究与实践 税收筹划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为,风险的防范和救济必然是题中应有之义。遗憾的是,多年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践界对此的研究都明显不足。 研究税收筹划法律救济,首先就得研究税收筹划和税收法律的关系。从现代法学的基本原则来看,在税收领域,对征税而言,实行税收法定主义,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政府机关才能征税;对于纳税人而言,只要是没有从事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就不算违法,当然不一定是合法。 笔者认为,对于税收筹划性质的判定,对于征税行为和用税行为,应遵循合法原则;对于纳税筹划而言,应遵循不违法原则。 其次,纳税人实施的税收筹划不违法的范围研究,这涉及司法部门介入、评价税收筹划时可依据的法律范围问题。目前,我国狭义上的税收法律很少,规范征税、纳税的大部分是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只是一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税收征纳发挥主导作用的是税收规范性文件,甚至还包括算不上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解释。在这种环境下,税收筹划面临的法律环境多变、复杂。学术界应该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深入研究税法的适用问题,特别是研究税收筹划行为不被认可、受到行政处罚、司法处罚时,有哪些法律救济手段;解决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法行政解释能否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刘培俊在《企业税收筹划正当性的税法学简析》中指出:判断不同类型税收行为要基于但不限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不仅直接源于税法规范的明文规定,而且根植于法律特别是税法理念、原则、精神等更广泛意义上的正当性。因而,需要冲破先前基于具体技术和特定规范的研究模式,脱出经验主义的窠臼,代之以新的税法学视角,对特定形态的税收筹划行为进行考察,才能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多维度识别,以作出恰当的分析和结论,进而为规制不当的税收筹划行为作出理性思考提供基础。 确实,税收筹划需要不断为自己正名,不断寻求理论和道义的支持,只有以更广的视角,不断完善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税收筹划才能不断超越,不断发展。反之,税收筹划之路就会越走越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