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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缴要知晓政策执行口径


发布日期:2013-01-0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记者 邹国金

    本报讯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展开,纳税人要知晓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口径,严格按要求作财税处理,才能避免纳税风险。”日前,在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会上,北京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强调。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介绍,所谓政策执行口径,是指税务机关具体执行某项税收政策的标准和要求。由于一些税收政策的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或者存在多种理解,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会依据当地的实际,提出比税收政策本身更加细致、具体的执行标准和要求。这种具体执行标准和要求有的通过公告发布,比如某些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有的则只由税务机关内部掌握,当纳税人的处理不符合标准和要求时,税务机关会要求纳税人改正。对于一些税收政策,不仅各地的执行标准会有所不同,有的即使在同一省市,国税局和地税局的执行标准也会存在差异。

    比如对企业发放的12月份工资的税前扣除,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执行的标准就不同。北京市国税局要求,企业在12月份计提但实际在次年发放的工资,在当年度不能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整。而北京市地税局规定,企业在12月份计提的工资,只要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就可以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其他省市也存在类似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纳税人只有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操作才行。

    那么,纳税人通过什么途径可以了解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口径呢?

    北京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首先,纳税人要多关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通知,这些通知、公告往往会明确具体政策的执行口径。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前,税务机关内部会召开专门的会议,统一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出具体要求。会议的内容会通过通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比如,北京市国税局于2011年12月编写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就相关政策执行口径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其次,要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培训会上主管税务机关会对相关政策的执行口径作详细说明。再次,对于个性、特殊的问题,纳税人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或寻求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帮助,吃透税收政策。

    会上,北京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对2012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解读。该人士介绍,2012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重要税收文件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等。这些文件与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紧密相关,有的不仅涉及2012年度的问题,还涉及以前年度的税收处理,纳税人需要认真研读,把握好文件内容和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

    该人士特别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关于季节工和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和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等内容,纳税人需要特别关注。对于上述有些政策,纳税人需要了解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比如关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何理解应扣未扣支出的范围是执行上述政策的关键。对此,北京市国税局掌握的标准是:首先,是属于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支出;其次,企业已在以前年度作会计处理,但是由于税务和会计的差异,或者是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当年度未扣。只有符合上述标准,才能追补扣除。比如有些企业为了上市,以前年度对某些支出未作会计处理,虚增了利润。企业上市后,想追补扣除这些未作会计处理的支出是不允许的。

    记者在会场看到,参加会议的100多家企业财务人员对具体政策执行口径非常关注,会上、会后向北京市国税局的有关人员咨询了很多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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