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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营改增”应慎选纳税人身份


发布日期:2012-10-0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今后一段时期许多税务师事务所需要面临的重要改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转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自愿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我国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来看,年收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在少数。也就是说,很多税务师事务所在“营改增”中都会面临两个选择:要么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么申请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那么,在“营改增”试点陆续大范围推进的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到底该选择什么样的纳税人身份呢?由于税务师事务所为“人合组织”,主要成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成本和人工成本较高,如工资薪金、房屋租金、业务信息费、交通食宿费等,而这些成本支出并不能产生增值税进项税,导致税务师事务所可抵扣进项税很少。因此,从直观上看,税务师事务所如果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自身整体税负可能会比“营改增”前增加;而如果税务师事务所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将从原来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身税负可能会比“营改增”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这样一来,是不是说税务师事务所都应该去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呢?笔者以为,从市场竞争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税务师事务所只要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的中介机构,如果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则意味着自身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和严格核算,有助于彰显税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水平。同时,拥有一般纳税人身份,意味着自身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为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客户的进项税抵扣利益,有助于拓展和留住大客户。因此,税务师事务所不要简单地按照税负高低选择纳税人身份,而应做好自身的经营规划和纳税安排。

    从目前“营改增”试点的有关规定看,税务师事务所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不会吃亏。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营改增”改革原则,上海市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决定对因税种转换而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即在坚持税负不增加的原则下,对相关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北京市也已经明确,对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将延续上海财政补贴的政策,并正在制定相关评估方法。也就是说,在试点期间,税务师事务所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不会比以前增加税收负担。

    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税务师事务所在年终如果获得了一定的财政补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就获得的补贴缴税。财政部近期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首次明确,企业“营改增”试点中因实际税负增加而获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营改增”试点有关的财税处理规定看,税务师事务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有利于自身的混业经营管理,实现企业税负最小化。在涉税服务领域,目前大多数税务师事务所都向客户提供代理记账这一常规服务,且这一服务项目在很多事务所的经营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但“营改增”试点扩围还没有将代理记账服务纳入试点范畴,因此事务所的代理记账收入还是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缴税。对这种混业经营行为,“营改增”试点文件的规定是: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务师事务所一旦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必然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和严格核算,有助于避免对混业经营的“混账”处理,从而规避税务机关对事务所应税项目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风险。

    作者单位: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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