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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应附送鉴证报告


发布日期:2012-04-05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本报讯  日前,北京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业务报告的公告》,重申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在北京市已实行多年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事项鉴证报告的做法继续执行。

    该公告称: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以下事项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报告。其中,“凡发生以下事项”包括: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年度纳税申报,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当年弥补亏损,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上。

    北京市多年的实践表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送相关事项的鉴证报告,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这一举措对于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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