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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政策变化 借助中介力量


发布日期:2012-01-04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是企业财务人员必须面临的挑战。从现在开始到2012年5月底,汇算清缴是企业财务人员工作中的头等大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准确把握政策变化,严格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是汇算清缴能否成功的关键,也是难点。

    2011年12月29日,北京100多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抛开繁重的年底核算工作,参加了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会”。会上,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介绍了税制改革动态;北京市国税局有关人士解读了2011年重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并对企业财务人员如何开展汇算清缴进行了辅导。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度变化大

    北京市国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中,企业适用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程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纳税人需要高度关注。

    2011年3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老《办法》)等文件,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涉税中介机构产生了重大影响。

    该人士介绍,新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主要差异是:

    首先,新《办法》调整了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方式,取消了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要求,由过去的自行计算扣除及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这种变化对企业而言,简化了扣除手续,提高了效率,但增加了自身的风险;对税务机关而言,降低了审批风险,提出了强化后续管理的要求。

    其次,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扩大了可扣除的资产损失范围。比如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的确认条件予以放宽,尤其是将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等无法收回的款项也列入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范围。

    此外,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以前年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年限等方面,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需要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除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外,2011年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法规、政策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等等。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影响面很大,其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作了规定,要求企业对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对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问题,该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汇算清缴是企业涉税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调整、缴纳过程。该工作不仅涉及大量的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的会计处理紧密联系。纳税人对税法理解以及处理习惯的偏差,均会使企业忽视掉一些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造成实际工作中的多缴或误缴企业所得税。企业1年的经营成果只有经过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算是合法、安全的所得,企业股东才有权进行分配。因此,汇算清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说。

    借助中介力量降低税务风险

    近些年来,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要求符合一定条件的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对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税前弥补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事项,往往也需要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实际上,税务师事务所已经成为企业开展汇算清缴的重要帮手。

    王进认为,企业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对汇算清缴进行把关,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正确适用税法,减少或避免差错,减轻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经过税务师事务所鉴证的事项,如果企业在签订委托合同时与税务师事务所签署了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可以帮助企业分散税收风险。

    值得企业关注的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企业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汇算清缴,应聘请税务师事务所,以免发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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