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协助国税局查税案
发布日期:2009-01-1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090112
近日,山东省诸城市国税局密州分局与诸城正信税务师事务所联手,仅用3天时间,就查结了一起企业利用“零部件”抵扣增值税61364.53元的案件。
2008年9月,诸城市某机械厂办税员到密州国税分局办理涉税事宜,其提交的一份报表显示,该厂供货方分14次开具货物名称为“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申报抵扣税款61364.53元。这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因为在对该厂2008年上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厂税负较低,特别是4月~6月,该厂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没有实现应缴税金。密州国税分局决定对该厂实施重点稽查。但该分局当时正赶上人手不足,便决定委托正信税务师事务所负责对该厂的账目审计鉴定,密州国税分局税务干部对该厂实行实地稽查评估。
正信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审查该机械厂2008年1月~8月的销售收入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发现,2008年4月~6月该厂机器修理修配用配件购入频繁,金额较大,且每购进一批配件,就取得数份连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厂财务人员解释,该厂是一家老企业,现有设备老化,早应淘汰,但因为资金紧张,不能整机更换,只能更换部分配件。
但国税干部来到该厂进行实地核查时,发现车间设备大多为新近购置的。经过账实核对,税务干部发现该厂4台设备未入账。再查该厂购进配件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现购进配件种类繁多,类型与单台设备结构基本一致。那14张“零部件”发票上的零部件,恰好能够组装成4台设备。
在中介机构和国税分局出示的证据面前,该厂负责人承认了为多抵扣进项税、少缴税款,要求供货方将整机分拆后按零部件发货,然后分14次开具专用发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