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经济的发展使审核、检查性质的工作在成倍增加,以致福州市二年以上未查的查账征收户与单定户高达1.6万户,造成大量的隐性税款在流失。另一方面,福州的注册税务师又无涉税鉴证业务可做。在这种情况下,福州市地税局积极贯彻落实谢旭人局长关于:“从政策、业务等各方面依法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的重要指示,陆续出台了榕地税[2004]211号、榕地税[2005]44号、榕地税[2005]126号、榕地税[2006]2号等四份相关文件。逐步形成了以【税务部门确定“法定业务”,纳税人自愿挑选税务中介委托】的工作指导思想。据统计,2005年福州市34家税务师事务所267名执业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出具税务审计报告达980份,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67亿元,补缴地方税费4025万元。2006年跃上新台阶1月-3月21日为纳税人出具《税务审计报告》653份,核增应纳税所得额1.53亿元,补缴地方税费4006万元。为福州地税局完成收入任务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彻底解决了近年来福州市城区注销、变更清算难的问题,有效缓解了征管人手紧张的状况。主要做法:
一、以涉税鉴证业务为突破口,确定了以下涉税鉴证业务
1、城区企业注销、变更需清算的,应附送由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
2、对纳税人及其高管人员参与有地税部门把关的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授予的任何荣誉牌、证(含A级纳税人)评选活动时,其单位相关年度未经税务机关检查的,必须提供相关年度由税务师事务所对其地方税(费)全面审计按规定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
3、连续二年以上未查的企业,应报送由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
4、对财产损失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确定,企业应附送由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二、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建立各项制度,规范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
(一)为便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福州地税局通过局域网与互联网福州地税网站对税务中介机构批准文号、地址、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电话号码及其注册税务师照片、资格证号、注册编号等资质情况给予公告。同时将《税务审计报告》、《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以及相关规定在网上公开。规定了对未按规定执业的税务中介机构或注册税务师撤消其网上公告。同时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未公告的税务中介机构或注册税务师所作的涉税鉴证业务不予认可。下一步我局将在网上增设“不良记录税务中介”栏目与“良好记录税务中介” 栏目。
(二)为便于税务机关至上而下的推动与全程监管。从2006年起福州地税通过 “直通车”软件分级推动,并对纳税人向涉税窗口报送的《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税务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实施全程监管。它的作用是:市局领导到税管员都可以从“直通车”上监控和考核下一级所管征的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情况。同时也可以从中监督到下级执行如下相关制度的情况。
1、事前监管:
①《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
就是企业对未查年度能提供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税务审计报告》的,在每年1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涉税窗口直通车报送书面承诺函。
作用是:优化检查资源配置,税务机关选择被查户时,应避开已报送承诺函的企业,避免与税务中介重复检查(不含复查),方便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安排,有利于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制约基层税务人员检查的随意性,促进廉政建设;
②《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是福州地税事前监管的重点,《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必须与榕地税发[2006]2号文件中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一致。这是参照(国税发[2001]117号)文制定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范文本》,因为其中第四条规定:“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了这一条,甲、 乙双方就形成利益共同体,甲方有事, 乙方难逃其责,必然要出面解决,因此,这是委托户应对税务机关的“定心丸”,也是提升税务中介责任感的利器。
同时,第四条还规定:“甲方应登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fzds.fz.fj.cn/)查询相关文件规定与乙方法人及其注册税务师相关执业资格等情况”。这就使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时必须接受委托户的“验明正身”才可执业,以此作为杜绝签章人与实际执业人不一致的重要手段。
2、事中监管:
①协议中途变更报告制度:这是保护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监督不法委托户的机制。协议中途变更,一般都有隐藏着问题,因此,除直通车能显示一户报送两次以上的《税务代理委托协议》是协议中途变更外,为选案准确,文件还要求各注册税务师应将这种情况向征管科与征管处报告,这将是复查的重点对象。
②直通车能显示有《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到期无《税务审计报告》的,也是重大嫌疑,这也将是复查的重点对象。
③直通车显示有《关于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的承诺函》,但无下文的,列为一般嫌疑对象。
3、事后监管:
就是对《税务审计报告》、《专项审核报告》有效性及其质量的监管:
①报告有效性审查:报告是否与统一《税务审计报告范本》一致?税种是否查全?是否只报送《税务审计报告》而未报送《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税务师事务所与注册税务师是否在市局网站上公告的名单内,是否与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一致?
②报告质量的检验:税务机关可对每个所出具的报告复查10%。复查中发现问题,将对税务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依规进行处理,并在福州地区范围内通报。
三、是完善税务机关内部控制,防止内耗与不廉
1、报送〈税务审计报告〉相关事项告知书制度。
就是对连续二年以上未查户,由税管员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以下内容:
①在福州市地税局公告的34家税务中介机构与电话;
②应在本年度11月底前报送以上税务中介机构中任选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否则,将由税务机关检查;
③对能提供《税务审计报告》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税务机关作出承诺。
这项制度的作用是:宣传税务中介,方便企业对税务中介的选择,避免独家垄断,促进廉政建设;避免企业产生长期无人检查监督的心理状态;
3、有序复查制度
为避免复查行为的随意性,规定复查归征管部门统筹,复查前要报县级局领导批,并且对每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复查的委托户数一般不超过总户数的10%,对超过10%的,可以报告相关单位与市局,要求调整复查计划。
这项制度的作用是:避免基层税务人员通过恶意检查,搞垄断代理等不廉行为。
4、实施三年一查
征管法第52条规定:一般追征期为3年,特殊情况最多也只有5年。由于不少税管员的“行政不作为”过了追征期,直接导致大量的税款流失而无法追回 。面对《刑法》渎职案: 397条 玩忽职守案、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案、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等条款我们深感其严重性,因此,为保护基层干部,福州地税局根据《征管法》赋于的检查职责,要求对我市企业实施三年一查(不含“双定户”、A级纳税人、外建安企业、临时管征户、国家执法机关)并将其列入绩效考评,这里的检查是指:稽查部门、管理部门、税务师事务所等出具相当于检查性质的书面报告;
新的 “三年一查”与旧的“三年一查”有着本质的不同:
①市局新版“三年一查”是指:为使税务机关有限的检查资源发挥最大化,对连续三年未查的企业,税务机关应通知其提供市局公告的税务中介及其注册税务师按规定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对不能提供的,才由税务机关安排检查,一旦由税务机关,必须税种查全,环节查透,从严从重处理,查出声威,查的不法纳税人胆战心惊,从而提高税务检查的尊从度。
②对连续三年未查的企业,税务机关未通知其提供税务中介按规定出具的《税务审计报告》而先行安排入户检查的,不得以检查工作忙为由来推辞其他工作。
通过这样的“三年一查”在客观上起到了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
5、遵守“三个不准”
要求税务机关和干部严格遵守“三个不准”,即不准利用职便,对所管辖的纳税人进行“介绍、建议、指定、强制”到某一具体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不准歧视代理,各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参加税务代理不准以各种借口威胁、阻挠、设置障碍;不准直接参与代理,在职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税务师事务所有偿或无偿的邀请,为其工作,包括接受顾问职务,到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企业审查帐务,或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培训、讲课。
对违反以上者,其直接责任人与直接领导不参与当年度评优、评先活动,停发当年年终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效能告诫,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理。
四、几点建议
1、我局对财产损失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的确定,要求企业应附送由税务师事务所按规定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但《专项审核报告》的格式、内容、审查的深度、鉴定式表态等,由于各个基层局要求不一,难以统一,操作难度很大。所以,期盼管理中心尽快解决。
2、(国税发[2001]117号)文件附件:《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第四条规定:“因乙方失误造成甲方不正确纳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由甲方负责补税,乙方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
①《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②注册税务师查补的税款,按现行规定纳税人也应交纳滞纳金,不因是注册税务师的查补而免收滞纳金。
因此,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定之日以前的滞纳金不宜由税务中介负担,但对于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签定之日以后的滞纳金则可以由税务中介负担。
3、为鼓励纳税人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年度纳税审查,对年度审查报告中的应补税款能在出具报告后及时入库的,给予免征滞纳金的优惠待遇,理由是:1、纳税人纳税观念较高,能自觉接受税务中介机构监督。2、由于纳税人支付了委托费用,其数额在总量上相当于滞纳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纳税人为应补税款负出了相应的经济代价。3、加收滞纳金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有不同的手段能更好地达到同样的目的,那么应当充许,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考虑。这是加速发展注册税务师行业,快速降低征收成本,构建征纳和谐的关健,也符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