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地税局联合发文支持注税行业发展
发布日期:2006-12-1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
日前,江苏国、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14号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展注税行业的发展空间。要充分利用注税行业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通知》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开展以下涉税服务业务:①代办税务登记;②代办纳税申报和退税及减免税申请;③代办建账记账;④代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⑤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⑥代为制作涉税文书;⑦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通知》还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①企业变更、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②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③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④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鉴证;⑤技术开发费扣除的鉴证;⑥工效挂钩工资清算的鉴证;⑦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企业年报的鉴证;⑧出口退税申报的鉴证;⑨个人所得税及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鉴证;⑩减免税申请的鉴证。并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征管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事项鉴证业务提出明确的要求。
《通知》要求江苏各地税务机关就下列事项应要求纳税人附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①A级纳税登记申报;②需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的财产损失项目税前扣除;③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④总机构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⑤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申报;⑦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申请;⑧较大规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所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通知》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注税行业市场秩序和执业质量的监管。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省辖市国、地税局要在征管处配备专人负责对本市注税行业实行行政监管。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有关文件完善市场准入机制。注税行业是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其资格主体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取得。税务师事务所可承办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一律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不得受理。省局将把这项工作作为执法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
《通知》最后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同时,加强内部廉政建设,加强对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杜绝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行为,通过抽查、年检等形式加强对执业质量的监督管理,推动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