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国税局发文明确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
发布日期:2006-12-1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
湖北省潜江市国税局就2005年度纳税人出具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范围发出通知,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可做业务进行了明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全市范围内,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一)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事项;
(二)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三)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
二、在全市范围内,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三、在全市范围内,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报告。
(一)本年度实现亏损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二)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200 万元以上(含2 00万元)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 000万元)的工商企业。
中介机构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市局规定审核报告格式和工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