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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行业有了新规定


发布日期:2005-03-0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日前,财政部颁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05年27号令),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作出了相关修订。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旨在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规定了代理记账机构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否则不予以设立,防止了一些皮包公司的出现,净化了代理记账市场。办法还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进一步规范了审批部门的执法行为。
  另外,办法为保护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的合法权益,对代理记账合同的签订和内容以及委托方和代理记账机构的权力义务都作出了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违规行为也作出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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