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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税务服务一瞥


发布日期:2005-01-1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如美、日、德、法、意、澳等国,税务代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已历史悠久,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笔者认为,这些国家健全的法制、完善的管理制度等对处于发展初期的我国税务代理业来说,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健全的法制是推动税务代理的必要保证。日本在1942年通过国会制定了《税务代理士法》(即《税理士法》),根据《税理士法》,日本建立起了税务专家职业制度,实现了税务代理法制化。在上个世纪中期以后,德国、法国、韩国也相继制定了《税务咨询法》、《税务士法》等法律,对推动税务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税务代理行业的管理考核十分完善。日本为了保证税理士制度的实施,建立了高层次的民间联合协调管理机构,即税理士联合会,并按地区设分会。其主要职责在于对各地税理士会及其会员进行指导、联系、监督和注册。此外,日本根据税理士法,对税务代理人的资格也确立了一套严格的考试、考核制度,税理士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在美国,税务代理人资格也必须通过考试,合格者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税务代理人每年还要参加一次国税局组织的业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从事税务代理工作。
  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国外税务师的代理业务范围已经覆盖得非常广泛。日本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代理纳税事项、委托建账、代理行政复议及诉讼、代理税务咨询及制作报表等。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理纳税事宜。韩国有95%的企业委托税务士代理纳税事宜,澳大利亚有80%的纳税户委托税务代理。美国的税务代理业务也非常广泛,主要有代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包括申报解缴税款、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出庭辩护、纳税担保等。在美国的工商企业有50%以上是委托代理人办理税务事宜,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委托税务代理人申报。
  发达国家的企业完全是自愿选择和接受税务代理的。从委托方看,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可以全方位委托,也可以部分委托;可以按项目委托,也可以按阶段委托。从受托方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可以全方位接受,也可以部分接受。但是,在签订协议、合同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发达国家税务代理的管理手段非常先进。如美国各事务所、税务公司都拥有一大批精明强干的税务律师,还配有现代化的管理设备,将各国的税法都输入电脑储存,并随时更新,使用方便,调阅资料自如。一些跨国税务公司还将各国的分公司进行了全程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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