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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深圳市)允许税务中介代理出口退税申报


发布日期:2004-09-0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深圳商报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李怀今通讯员赖新祥)记者昨天从深圳市国税局获悉,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充分利用和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市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在出口退税申报事项(退税账户变更除外)中推行税务代理。同时,市国税局对于税务中介机构的资质也作出了严格限定,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承揽这一业务。据了解,税务中介机构可以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除退税账户变更以外的一切申报事项,包括申报出口退税登记、申请开具出口退税相关证明、申报出口退(免)税、出口退税清算自查、领购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等。出口退税申报事项的代理采取自愿原则,任何中介机构不得强行代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不得承揽代理出口退税申报事项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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