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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项目的说明


发布日期:2004-06-08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总局管理中心网站

今年6月1日,中国税务报在头版头条发布了“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  44项涉税审批项目被取消”的消息。连日来,社会各界特别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纷纷来电,就其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 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咨询。为此,特说明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第27项“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设定的文件依据是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文件)第十二条: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在取得证书后三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由此可以看出,取消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 项目,就是指考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不包含任何其他内容。另:总局近日还将就该项审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措施正式发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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