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该规则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04-05-06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总局管理中心网站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1999年以文件形式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作了修订,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分八章共52条,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管辖、申请、受理、决定以及相关证据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