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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门槛降低


发布日期:2003-10-1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国税金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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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规定》,允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这就意味着税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权下放为基层分局备案权,大幅度降低了此项业务的审批门槛。
翻看早期的税收法规,有关加速折旧方法的规定历历在目。但令人费解的是,在税务部门历年的业务档案中,却鲜有关于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申请记录。据了解,原文件规定:企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经市、省等税务部门逐级上报总局审批。大部分企业觉得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离自己过于遥远,过程复杂,门槛太高,所以,对此项规定只能是水中望月。国家税务总局此次出台的这项规定,使加速折旧这项优惠政策贴近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中真正发挥了其导向作用。
据悉,此次允许自主选择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或固定资产涵盖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2、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3、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5、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另外,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和外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缩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缩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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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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