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筹划要遵循三个原则
发布日期:2003-06-1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纳税人税款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无论纳税多么正当合理,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这就要求企业在税法的许可下实现税负最低,尽量减少缴纳的税款,节约税收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因而税收筹划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必然选择。
税收筹划具有政策导向性、事前计划性和择优性的三大特点。第一,税收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的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第二,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利用税收优惠的规定、纳税时点的掌握、申报方式的配合以及收支控制等途径的比较做出选择,而在经济行为发生后,就不存在税收筹划问题了,这就是事前计划性。第三,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通过筹划在几种合法方案中选择经济效益最大的方案。择优性是税收筹划特有的一个特点。
税收筹划应遵循守法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风险收益均衡原则。税收筹划必须在遵守法律前提下进行,只有在税收筹划成本低于税收筹划收益时才可行,必须使风险和收益适当地均衡,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才能争取更大的收益。
税收筹划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进行正确的投资决策,使经营活动良性循环;有利于增加企业收益,提高竞争力;有利于企业灵活调度资金,使经济行为更加规范、投资行为更加合理合法,财务活动更加健康有序。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该防止陷入税法“陷阱”。
陷入税法“陷阱”,是指纳税人过分利用税法漏洞,使实际税负加重或面临高度税务风险。
2.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利用好税法中的临界点。
企业的税收筹划者应该重视对临界点的把握与利用,运用好“质量互变”原理,当突破某些临界点时,由于适用税率的减小或优惠增多,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3.税收筹划要用好会计差异与税法差异。
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是指某类经营行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二者存在差异时,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即采取纳税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