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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使用2010年业绩申报特级、一级注册税务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2-1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税协发[201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鉴于目前税务师事务所已能够明确其2010年经营收入,应部分试点地区地方税协要求,根据《关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草拟情况及工作部署的说明》(中税协发[2010]127号)和《关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说明》,允许注册税务师使用2010年全年业绩申报特级、一级注册税务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使用2010年业绩申报特级、一级的注册税务师,必须以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为单位向地方税协提交申请书以及税务师事务所2010年度损益表。地方税协同意其申请的,应签署意见并报中税协(注册部)。
    二、经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其全部注册税务师必须统一使用2010年业绩进行报名,且全部注册税务师个人业绩之和不得超过税务师事务所2010年经营收入。
    三、对于经批准使用2010年业绩申报特级、一级的注册税务师,应使用2010年全国人均(所均)贡献度计算其业绩是否符合标准,2010年度人均贡献度和所均贡献度标准暂时按照2009年全国人均(所均)贡献度的1.2倍计算,即分别为26.83万元和191.21万元。
    四、各地税协须按照本通知第二和第三条的规定审核使用2010年业绩申报特级、一级的注册税务师的个人业绩,必要时进行手工比对。
    五、特级、一级注册税务师报名时间延长至2011年2月25日。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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