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人考中心函〔200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人事考试中心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办发〔2000〕75号)的有关精神,我们制订了《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税法(一)、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等五个科目。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考五个科目的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连续滚动,即第一年与第二年为一个周期,第二年与第三年为一个周期,依此类推);考两个科目的(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
二、报名条件和报名程序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做好报名准备工作,按时完成报名任务并做好教材征订和各项统计工作。在报名过程中,对老考生应采取人工录入方式采集报名信息(不能采取读卡方式),以确保档案号的唯一性(对新考生采取录入或读卡方式均可)。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报名时间全国统一定为2000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各地的具体报名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确定。请各地人事考试中心于4月20日以前将试卷预订单(见附件二,一式二份)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四、《税务代理实务》试卷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全部在答题纸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其余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铅笔(2B)、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储存功能)。答题所用草稿纸由各地考务部门统一发放、回收。
五、考试有关信息代码不变。考试管理使用PTMIS98系统,不再另发。请在系统中重新设置考试时间。
六、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计价费〔1998〕10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于2001年7月底以前将应上缴的款项汇至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大纲和指定教材等征订及发行工作由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考生报名时,同时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安排预订考试大纲和教材,并做好预收书款(售价另行通知)工作。此次教材征订仍采取单科(本)征订方式,不得要求考生整套购买。
各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教材的统计、征订事宜、在报名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教材征订(分科)统计数和相应的书款数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分别上报。有关考务问题请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系,有关试卷内容方面的问题请与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
值班电话:人事考试中心(010)67700438、67758273;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010)63541367、63543388-6237。
附件:一、2001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二、试卷预订单
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OOO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