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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制定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2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总织七十九期

编者按:最近,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了《福建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人这对于推动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加强自律管理具有重要意义。现以《信息反映》的形式印发,供各地方协会及税务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福建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根据《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人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诚信状况以及对判断税务师和事务所诚信状况有影响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会员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诚信档案和团体会员该信档案构成。分别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基本信息、优良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四条个人会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所、身份证号,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执业证书号,注册时间、资格证书编号(人事部)、事务所工作经历、人事档案存放地点、接受后续教育情况等。
(二)优良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等部门的表彰、奖励情况;在精神文明和职业道德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积极参加注税协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所投稿件及被采纳情况;勇于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发现的个人和事务所违法违规的行为;省税协认为其它需记录的诚信行为等。
    (三)提示信息包括:在年检、注册中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挂名、兼职、跨所执业等注税协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情况:未按规定及时交纳个人会费;考试作弊的情况;接受行业管理谈话提醒情况;有关执业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败诉情况;省税协认为其他对行业诚信影响较小的行为等。
(四)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到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行业惩戒情况;省税协认为其他对行业诚信影响较大的行为等。
    第五条团体会员诚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及变更情况、法人变更、成立时间、注册税务师姓名及变更情况。注册办公地址及变更情况、组织形式,规模(资产、收入、人数),资格、人员状况、主要发起人情况。机构纳税情况等。
(二)优良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受到媒体报道的先进事迹;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省注税协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省注税协的各项制度情况;所投稿件及被采纳情况;向行业管理部门举报个人和机构的违法违规的行为;省税协认为其他需记录的诚信行为等。
(三)提示信息后包括:税务代理活动有违纪违规行为,在年检、
注册申报、考核、行业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税务师事务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能定期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财务管理混乱,财务报表记录不真实,未按规定足额上交会费;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业务检查,调查的情况;省注税协认为对行业诚信影响较小的行为多。
(四)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省税协认为对行业诚信影响较大的行为等。
    第六条会员谈情档案信息记录的处理规则如下:
(一)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满七年的,受行业惩戒满五年的,可从警示信息转入提示信息;
(二)在民事诉讼中败诉后不能主动执行法院判决并进行整改的,由提示信息转入警示信息;五年后转入提示信息;
(三)一年中有提示信息中三种(含三种)以上情形钓,由提示信息转入警示信息,转入三党后再转回提示信息。
    第七条行业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会员不再执业或团体会员注销时止,转为永久仅存信息。
    第八条行业诚信档案信息的收集采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自觉主动上报和省注税协依据相关文件及相关证据收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对上报的诚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省税协负责全省诚信档案的建设工作。负责信息的归集、录入、分析、更新、维护并按行业规定披露和使用相关信息、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十条诚信档案采取“一所立一档”、“一师立一档”的方式,记入诚信档案的内容须经主管秘书长确认。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信息有误,可向省税协提出书面申请,省税协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出具书画修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员和机构。
    第十二条省税协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诚信档案应合理、客观、公正使用;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基本信息和警示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相关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对提示信息只在内部相关同站上披露;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经个人和机构要求或授权,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作为省税协对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考核和诚信评级以及注册税务师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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