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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注册税务师可直接为深圳前海纳税人提供服务


发布日期:2013-01-2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

记者 陈大元 通讯员 陈俊峰 何荣枝 余沛泓

    本报讯  日前,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发布《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香港注册税务师在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执业备案,加入深圳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成为执业会员后,可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执业,直接为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税务咨询、税务筹划、涉税培训以及税务代理等涉税服务。

    记者就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分别采访了深圳市国税局和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相关负责人。

    深圳市国税局总会计师桂乃希向记者介绍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桂乃希介绍,2010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12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允许取得香港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直接为前海企业和居民提供专业服务”。鉴于香港注册税务师在中国内地开展涉税服务是一种制度创新和尝试,无先例可循,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复精神,探索不具有内地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士在中国内地开展涉税服务的有效途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制定了暂行办法,对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涉税服务的香港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及其服务范围作出了规范。

    桂乃希说:“出台暂行办法,通过对香港注册税务师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提供涉税服务进行制度规范,可以充分发挥香港注册税务师的专业优势,加强深港合作,促进深港融合,为内地注册税务师行业服务‘走出去’企业积累经验。”

    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主任罗帼秀介绍,制定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的批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对香港注册税务师服务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在资格确定、服务区域、可从事的涉税服务范围、执业备案条件、合伙人资质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罗帼秀说:“近期我们将就暂行办法中提及的考核测试事宜作出规定,并计划与香港税务学会就信息交换和如何加强香港注册税务师管理等事项进行交流。目前已有内地注册税务师前来管理中心提出与香港注册税务师在前海合作设所的意愿。”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香港注册税务师是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资格(含通过香港税务学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评定),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香港注册税务师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执业,需加入前海区域内的税务师事务所,向深圳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执业备案。申请执业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香港税务学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资格,最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内地、香港)执业,或者通过香港税务学会资格评定,取得香港注册税务师资格,最近8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内地、香港)执业;最近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中国内地、香港);通过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组织的《中国税法》等相关考核测试。

    暂行办法还规定,香港注册税务师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管理中心执业备案且最近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内地、香港)执业;在管理中心执业备案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中国内地、香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香港注册税务师担任设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师事务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仅限于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量3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数量5人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必须由具有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并进行执业备案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香港注册税务师合伙人数不得高于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数的35%;香港注册税务师合伙人累计表决权不得高于40%。

    据有关媒体透露,截至目前,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15平方公里的土地上,通过审批进入的企业有250多家,已办理工商注册的企业有18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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