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种植的苗木仍然供不应求,公司便向外收购苗木销售,且收购量占公司销量的一大半,但公司仍以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名义申请享受了税收优惠。不久前,有人举报该公司偷税,当地税务机关派人到公司检查。鉴于实际经营情况,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按税法规定补税罚款。
接到税务机关补税罚款的通知后,谢经理觉得自己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各方面的关系也不错,因此,他先向税务机关求情,要求高抬贵手。未果后,又找政府、上级税务机关、其他关系说情,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由于税务机关坚持原则,最终还是补缴了税款和罚款。
事后,公司查到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说起这事,谢经理感慨道:“政策上说得明明白白,但我们不知道,只怪自己不懂税法,最终受到处罚。”令谢经理后悔的是,当初公司会计曾建议他聘请税务代理,但他觉得没必要,认为即使税收上出了什么问题,找找关系就可以解决,不用花钱请税务代理。
被税务机关处罚后,谢经理聘请了注册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注册税务师除代理正常的纳税申报和审核外,还帮助企业健全财务核算,开展税收筹划。根据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注册税务师建议,对外购的幼小苗木,不要直接销售,而由公司种植一段时间再销售,这样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增值税方面,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苗木种植属于“A农、林、牧、渔业”中“02林业”下的“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农业生产者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再出售仍属于农业种植范围,不属于制造业的加工、生产范围,也不属于收购直接销售,应予免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可以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采纳了注册税务师的建议,既不违反税法,又可以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