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纳税评估工作需要看,需要评估人员既精通税收业务知识、财会知识,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且能够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但是,在税务机关内部,同时具备这些条件的纳税评估人员还比较缺乏。在这样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的作用应该是一个理想选择。理由有三:
其一,从目的上看,纳税评估作为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中间环节,其本质是连贯前后二者的职能,让税收管理沿着良性的道路发展下去,达到最佳的税收管理结果。注册税务师的本职也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障纳税人合法的权益,客观、公正地做好涉税服务是其基本职责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注册税务师完全可为纳税人提供具有前瞻性的纳税评估服务。
其二,从本质上看,纳税评估把税收的强制性和刚性的一面暂时隐去,出现在纳税人面前的是函告、约谈等服务式的专家评估,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与其有异曲同工之处,都是为了寻求一种更加有效、更有利于和谐税企关系的方法,而这些方法中,纳税评估是目前最成型、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纳税评估的本质是税企双方在相互平等基础上论证某个疑点和焦点,最后取得一致意见。通俗地讲,纳税评估就是一次“友情提醒”,让纳税人及时改正不当纳税行为。而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的各种方法,与注册税务师的涉税服务在本质上基本一致。
其三,从效率上看,政府采购中介服务,把一部分服务职能打包给社会中介去完成,在成本和效益上会有大的突破,而且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因此,税务机关的一些涉税服务职能,完全能够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借助社会中介力量,去更好地完成纳税评估工作。国外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依靠社会中介力量来完成的,税务机关主要精力都集中在选案稽查、打击违法行为上,纳税评估、纳税自查之类事务性的工作则由社会中介机构去完成。这是减少政府运营成本,节约纳税人税收贡献,维护税务机关执法形象,真正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