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下放到省
发布日期:2009-02-16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2009.02.16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税务部门,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具体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健全纳税服务体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相关规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调整了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管理方式。《通知》明确,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办理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