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
发布日期:2006-02-13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中国税务报2006.02.13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在辽宁省税务机关、注册税务师行业及委托代理企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连日来,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学习,加深对《办法》的理解,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在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召开的座谈会上,税务部门、行业代表、企业代表交流了学习体会。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国家税务总局第十四号令的形式于2005年12月30日出台,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全国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办法》是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实践的概括和总结。
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在原税务咨询或简单的税务代理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92年出台的《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代理试行办法。1996年国家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规定》,将其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范围,使其步入法制化轨道。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行业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行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和办法。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心和支持下,10多年来,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积累了大量的成熟经验。本办法八章四十九条,每一章每一条都是对十几年来税务代理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概括,因此必须抓好落实。
二、《办法》的出台,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规范发展。
一是从行业规章管理的法律级次上看,刚性更强。虽然以前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但因其级次不高、缺乏刚性,在对行业实施管理中难以奏效。现在《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出台,要求所属机关坚决执行,是一种强制性措施。另外,《办法》中还增加了罚则,这就有了较强的处罚刚性及依据。
二是从税务机关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职责关系上看,更加明确。这次出台的《办法》明确指出: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担负着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这清楚地表明税务机关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主管机关,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税务机关责无旁贷。
三是从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业务出具鉴证报告的价值与税务机关认可程度上看,更加肯定。如《办法》指出: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
四是从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及执业范围上看,更加清晰。
《办法》将注册税务师行业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并对两大类业务进行了明确。同时,《办法》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其他的涉税鉴证业务。
三、《办法》对税务机关支持税务师行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省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办法》上要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全省税务机关认真学习《办法》,掌握其精神,自觉落实各项规定。二是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税务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保证其执业的合法公正,维护好执业秩序。三是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为其执业创造宽松环境。四是在税收政策及有关信息的提供、税收政策的辅导、行业宣传等方面帮助税务师事务所,使其提高执业素质和行业知名度,更好地为税收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