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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应向注册税务师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 


发布日期:2006-02-10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

 为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

  与目前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据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相比,办法首先区分开了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各自的职责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执业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其次是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对注册税务师可做业务规定为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两大类。三是确定了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以下涉税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四是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业操守、内部管理问题和在从事涉税鉴证和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做了有关处罚方面的规定。并确定,对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权(如备案、变更、注销)等,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行使,涉及处罚、审批等重大事项由税务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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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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