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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在《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明确注册税务师的鉴证证明作用


发布日期:2005-09-01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办法中首次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鉴证证明的作用。办法中指出:“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这一规定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可为其出具证明文件,这不仅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明确了注册税务师的鉴证证明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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