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税务代理不能替代税务稽查
发布日期:2004-09-27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本站
近日,涉外检查分局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某些企业对税务代理和税务稽查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企业既然已经委托了税务代理进行审计,税务部门就不能再对其进行税务稽查了。
事实上,由中介机构进行的税务代理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的税务稽查有着本质区别:
一、税务代理与税务稽查的职能不同。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代理行为是执业注册税务师代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最终承担纳税责任的仍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一步说,企业委托税务代理的行为是企业自身一种经济行为,企业不能因此不接受税务机关的稽查。
二、税务代理与税务稽查的性质不同。税务代理属于民事代理中的委托代理范畴,代理机构与纳税人建立的代理关系符合代理双方的共同意愿,彼此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契约关系,是一种自由选择,属商业服务行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国家所赋予的相应职权,要求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纳税人不能选择。税务代理是基于企业自身的需要,而税务稽查是基于国家管理税收的需要。
三、税务代理与税务稽查对同一纳税人而言,作用的时间段不同。税务代理活动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某一时期发生的纳税义务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筹划与办税指导操作。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完成某一时期纳税义务行为后进行事后的监督和检查。税务代理与税务稽查对于同一纳税人,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别。
四、税务代理与税务稽查对审查结果的处理不同。税务代理机构检查到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应调整事项时,应建议企业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减少涉税风险。而税务稽查机关检查到企业有违法、违规或应调整事项时,要对企业进行相应的补税和处罚。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查属于企业自查的范畴,而税务稽查机关的审查应属国家督察的范畴。
虽然我国税务机关在税务信息调查等领域借助于税务中介逐渐成为一种趋势,但由于上述原因税务代理无法也不可能替代税务稽查,委托了税务代理的企业仍然要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