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税务机关严禁税务代理
发布日期:2004-08-12 来源:管理中心 作者: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马昭实习生吴红梅)今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不得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否则将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广大纳税人可对税务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请立即举报,举报电话为:87663562。
为了净化税收环境,市地税局昨日出台《行政效能建设实施方案》,并逐级签订行政效能建设责任书。方案中所涉及的重点内容之一即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今后,税务机关必须保持与税务代理机构完全脱钩。不仅要保持名称脱钩、编制人员脱钩、办公地点脱钩,而且要保持职能脱钩、财务脱钩。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从事或以各种形式参与税务代理,不得向税务代理机构收取回扣或劳务费、手续费;不得强行要求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不得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税务代理机构招揽业务。税务机关若违反有关规定,或对所属人员的违规行为包庇隐瞒、查处不力的,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